保机编〔2016〕33号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
《保康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10月18日
保康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省编办关于整合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的指导意见》(鄂编办文[2016]82号)和《县编委关于印发<保康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整合方案>的通知》(保机编[2016]23号)精神,新组建保康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 职责调整
(一)保留原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二)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经办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充保险、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业务工作
(二)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监督、指导和经办服务。
(三)负责参保扩覆,协助做好保费的征缴,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强化基金管理,掌握基金收支平衡。
(四)负责参保人员的门诊、规定病种、异地居住、转诊就医、住院治疗的把关与费用审核。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实施监控、跟踪管理,为参保对象就医优化环境,为患者用药提供安全。
(六)负责参保对象资格认定、参保服务和证件的核发工作。(七)负责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和人员
培训工作。
(八)负责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负责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及发放工作,参与工伤调查和认定工作。
(十)负责与合作保险公司业务协调、监管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内设8个股(室):
(一) 办公室
(二)计算机信息管理股
(三)医疗管理股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股
(五)工伤生育保险股
(六)基金核定股
(七)基金结算股
(八)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股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
五、附则
本方案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