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2016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按照时间表,201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656号令),正式启动这项工作。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意义深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不动产登记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其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属性。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衍生价值,完善反腐败制度,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难点分析
据悉,目前大多数地方仍处于试点阶段。在县一级,也才提上日程。为顺利承接这一繁重的工作任务,我们对此作了调研。难,是各个部门的共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职责分散整合难。根据省编办、省国土厅《关于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5〕18号)精神,将国土、林业、农业、房管等部门承担的国有/集体土地、农村土地、林地、房产等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变更(流转)、抵押、纠纷调处等工作,交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整合工作涉及部门间重大利益调整,一方面,国土部门认为责任重大,软硬件都不配套,感到力不从心,不想接、不愿接,等待观望;一方面,有的部门认为其主要职能被划转,削弱了权力,不想放、不愿放。如房产登记部门认为,房产登记与房产开发、房产安全鉴定、物业管理捆绑在一起,登记职能剥离后,担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难收取、有关住房保障政策难落实。有的提出直接把从事登记工作的主辅人员全部划转,有的要求划弱留强等。我们在前期调研中,也感到协调难度比较大。
(二)信息资源共享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即做到“四统一”,实行资源共享。纵向的,从上到下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应实时共享;横向的,本级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交易信息、用户信息、监管信息应互通互享。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启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这给基层实时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增加了难度。如果冒然自行开发设计软件,将来可能不能顺利链接,增加导入难度,达不到统一登记目的。本级各个部门的信息平台,目前又很难兼容。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制约因素。
(三)硬件设施配套难。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必须有配套的硬件设施。就县级层面而言,是块短板。一是登记机构未组建到位。目前,不动产登记由国土部门统一管理,法规已明确。国家、省市层面,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机构基本组建到位,但县一级明显滞后,未有实质性进展。我们在调研中,感到应该实行管登分开。在组建管理机构的同时,还应组建公益类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并设立登记大厅,办理具体登记业务。二是登记场所难落实。实行集中登记,必须要有与登记业务相匹配的业务场地。但县级尤其是山区小县,办公和业务用房比较简陋、窄小,将不动产登记业务马上集中在大厅办理,存在现实困难。三是业务人员难调配。不动产统一登记责任重大,必须配备学历较高、素质过硬、事业心较强的人员。我们各部门现在直接从事不动产登记的40多人中,多数学历偏低、年龄偏大、知识面偏窄,难于适应新岗位。同时,各主管部门普遍拟留强推弱,不利统一登记业务开展。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对策措施
2016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刚性要求。时间紧,任务重,必须采取超常规措施,攻艰克难,主动作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高度重视,强力推进。各级各部门要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为指南,主动作为,强力推进。一是政府要重视。目前,国土、编制二个部门联合发了文件,国土部门开了视频会议,从效果看,力度有限。建议从上到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基层扎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二是职能部门要担当。国土、编制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主动作为,主动协调,认真调研,化解矛盾,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整合方案,为政府当好参谋。三是要严肃纪律。《方案》一旦制定、出台,各个部门都要讲政治、守规矩,严格执行,不得各行其是,阻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抓紧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行“四统一”,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先决条件之一。国土部门要抓紧向上反映,建议国家层面抓紧启用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省市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专用信息平台,为县级按时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真正实现从上到下信息共享。作为过渡,现有分散在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先集中,后规范。
(三)配套建设硬件设施。我们认为有三项工作要抓紧做。一是组建机构。按照“撤一建一、管登分开”的原则,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为国土资源局的副科级内设机构。同时,组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国土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可由副科级干部担任主任。二是调配办公场所。按照交通方便、办事便利的原则,在城镇中心位置调配办公场所。要设立登记大厅,方便老百姓办事。三是按照“双向选择、人随编走”的原则,划转人员编制、调配人员。调配人员时,要充分考虑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新要求,择优聘用。要充分沟通、协调,尊重国土部门和当事人的意见,做到“中心”愿意要、别人愿意来。四是做好工作衔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几种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这类情况比较复杂。以前,各个部门基本上是委托、安排派驻在乡镇的事业单位实地查看,有的动员村组干部负责查看。如林权证的前期查看、农村土地确权等,从县里到乡村,从政府到部门,基本上是全社会参与。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需要实地查看的有关工作如何衔接,需要认真研究。(彭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