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事登函[2008]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开办资金最低限额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最低限额(试行)
(一)省属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开办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范围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开办资金最低限额为15万元。
(二)市、州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开办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属市、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范围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开办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
(三)县、市、区(含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开办资金最低限额为1万元;属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范围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开办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
二、 关于事业单位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属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应为财政补助;属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应为非财政补助。变更经费来源应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各地在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 关于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
(一)国家机关举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国家机关举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可根据财政核拨经费数额由举办单位出具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00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