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机编办〔2014〕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国事登函〔2014〕2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国事登函〔2014〕9号)文件要求,现将事业单位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以及换发五年有效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证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改革的具体内容
1、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证书,证书年度报告标记栏增加“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再粘贴年度报告标记”的告示内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义务。
(二)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
1、构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事业单位信用约束机制。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是否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其他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等有关信息记载于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并通过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不断完善登记管理信用记录使用规定,加大对失信事业单位的约束。
2、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促进共治。登记管理机关进一步加大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有关情况及信息通报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并将登记管理信用信息提供给财政、发改、税务、审计、人社、质检、人民银行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运用,同时积极运用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或评价信息,作为对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部门间情况沟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对事业单位监管的联动机制。
3、登记管理机关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规定管好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准入与退出,着重加强对事业单位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监管。一是根据《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以及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是建立健全社会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利用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机制。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依《条例》开展活动情况及按本单位章程运行等情况,依法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
(三)报送2014年度报告具体要求
1、事业单位应当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2014年度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内容在保康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2014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程序
1、通过光盘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所需材料。
2、打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举办单位审查。
3、将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保密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时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事业单位委托在保康县机构编制网年度报告公示专栏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五)涉密事业单位仍采取书面形式报送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涉密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不进行公示。
(六)《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格式及内容根据改革要求作了一些调整,事业单位可在保康机构编制网站下载。
二、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
根据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开办资金的确认分两种情况:
一是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是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保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