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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之我见
时间:2014-06-11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中央深化改革的一部分,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只要遵循事物发展规律,综合统筹搞好顶层设计、配套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指日可待。现以保康县为例浅谈个人看法。

  一、保康县登记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一)登记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已累计登记事业单位342家,累计注销67家。其中,2013年设立登记34家,变更登记36家,年检189家,注销1家。目前,监督管理已登记的事业单位,主要通过审核材料,实地核查、年度检验等方式进行,审查单位人员、设施、住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等方面是否达到有关要求及年度履职情况。由于该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与编办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打通使用,编制共计6名。不仅人员少,专业人才也紧缺。实地核查要求至少2人同时出现场,要懂业务,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有监管盲点。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情况

  保康县现有社会力量之一自然人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有1家,即保康县精神病康复诊所,核定自收自支编制4名,实有1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精神病的调查、防治、康复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已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为100%。

  二、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探讨

  (一)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登记为事业法人的利弊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发展后续乏力,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监管无抓手。它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独立对外开展工作,寻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依据和机构。将其进行登记利在能够掌握社会力量兴办的服务机构发展情况、运行状况。弊在管理无抓手,监管不到位。相比其他单位管理有厚此薄彼之嫌。

  (二)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四要件

  一是科学界定事业单位的含义。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定义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里的社会力量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企业等等)。这样定义后,不仅允许公民个人举办事业单位,也不限定直接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机构范围。

  二是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登记要紧扣以上要件进行实地核查,严进宽出。

  四是严格绩效考核,实行末尾淘汰。登记后,由登记管理单位联合相关部门对其实行绩效考核,方式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进行末尾淘汰;重点监管法人治理结构运行状况和是否依法履行公益性服务职能。建议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参与分类。

  (三)由编办统一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编办负责登记,利在有法律法规依据,管理方便,能够保持工作的连续行。弊在同一部门登记,却不能依同一标准管理。原因是“官办”和“民办”的事业单位,受机构编制总额控制和只减不增的政策制约,编办给出的身份有实质上的区别。总的来看利大于弊。如果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一是目前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二是登记管理难度大,很容易失控。其他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目前既无法律法规依据,也无基础,更难。

  (四)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必须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需要与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衔接。相应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都要重新进行修改界定。修改要以事业单位新定义为基础,以现行《民法通则》为准则,由相关部门协同提出修改意见,法制部门审核。

  三、有关意见和建议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确定为事业单位,由谁认定?编制年报是否统计?核定编制吗?其职工是否享受官办事业单位同等待遇等等,这些都需要顶层设计统筹解决。如果顶层设计中关键性的问题解决不了,就会推而不动。故建议如下:

  (一)充分调研,稳步推进。天时地利人和是事物顺利发展的必备条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科学制定方案,反复征求意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也是必要的。

  (二)突出重点,解决关键。准确给出事业单位定义,明确“民办”事业单位身份 、地位和完善配套相关法律法规是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前提,也是关键,必须解决。

  (三)整合资源,健全队伍。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管到管好。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有一支能征善战的干部队伍做保证,建议整合相关部门的专业人才,编随人走,县级从事登记管理业务专职人员,3至5人为宜。  (田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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