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27号令),共十四条,对机构编制部门以及行政机关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和承担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规定》指出,有以下十一种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予以追责: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的;擅自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不良后果的;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在编状态的;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情节较轻的;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的;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同仁谋取私利的。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政纪处分共有五种情形,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开除。凡是出现上述机构编制违纪任意一种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对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曹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