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编办文[2015]127号
各市、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控编减编工作方案的批复》 (中编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控编减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控编减编工作重要意义
控编减编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在新形势下对机构编制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今年1月,中央编委批复了各省区市的控编减编工作方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编委要按照中央编委批准的方案,对控编减编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控编减编目标。开展控编减编工作,是落实中央省编委精神的重要手段和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组织开展控编减编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感。
二、 采取得力措施落实控编减编工作任务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研究制定各地各部门控编减编工作方案,把控编减编工作落到实处。
(一)严控机构编制总量
全省各级行政编制总量(含政法专项编制)不得突破中央下达的限额,不得自定用于党政群机关的事业编制或自定各类专项编制。全省事业编制总量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5年内只减不增。一是行政编制按照减事必减编的原则,对取消、转移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职能明显弱化、工作任务明显减少,以及实行大部门制改革的政府部门,收回多余行政编制。各地各部门因新增工作职责和任务需增加编制的,可探索采取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连人带编划转方式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二是锁定机关工勤编制和自定编制,人员实行只出不进;三是市县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
(二)严把人员“进口”关
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把住进人关口。机关事业单位在使用空编前,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经核准后方能使用空编。全省统一招录公务员用编要求逐级上报省编办统一核准,具体用编单位不超编但该地区总体超编的,要严格控制和减少用编计划。各地各部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在编制内实行公开招聘,由市州统一核准用编报省编办备案。对一些职能正在萎缩、任务正在减少的事业单位,采取“只出不进”的办法,消化现有人员并逐步核减编制。
(三)抓住改革机遇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深化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及时撤销、合并或整合职能弱化、取消和转移的部门,精简人员编制。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未按规定设立或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充分利用各项改革工作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落实控编减编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控编减编工作取得实效
(一)开展专项督查,严明机构编制纪律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各地控编减编方案执行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15〕55号)精神和中央编办6月合肥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总目标,每年对落实控编减编工作任务、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采取各地自查和上级对下级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督查控制编制总量、减少编制增量情况。严肃查处违反控编减编规定行为,省编办对落实控编减编工作任务不力地区和部门,将在全省进行通报。
(二)结合巡视和审计工作,促进控编减编
积极推进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和审计内容。围绕是否按照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是否在核定的编制内配备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是否超编进人、编外用人;是否按照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申报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是否“吃空饷”;是否在项目经费中安排超编人员经费、安排自行设立机构经费等情况和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和评估,促进控编减编,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三)深化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全省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强化部门协调机制,积极与组织、财政、人社、监察、审计等部门沟通配合,加快实现各部门数据与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推动机构编制月报和月度信息更新工作,不断夯实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基础,在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公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人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各市州县机构编制部门和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控编减编工作情况及2015年(截止9月30日)人员比对增减相关表格(详见附件)和最新的实名制系统数据包(中央编办版,并标注数据截止时间)上报省编委督查室,省编办将根据各地各部门控编减编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导。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