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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机构编制年度报告
时间:2015-03-23              

  

  (2014年)

 

  2014年,全县机构编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编委的正确领导和省市编制部门的指导下,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政策、纪律,不断强化中心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方法,确保了县乡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全年减少20人),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一、机构编制概况

  (一)机构

  1、县直党政群机构。截止2014年12月底,县直各类党政群机构为43个(不含计入政府机构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的监察局)。其中,党委部门7个,政府部门24个,人大、政协和检法两院机构各1个,群团机构4个,部门管理机构4个)。

  2、乡镇机构。我县现有乡镇建制11个,其中建制镇10个,乡1个。

  3、事业单位。截止2014年12月底,全县共有事业单位404个。其中:财政拨款333个,自收自支71个。

  (二)编制

  编制是指单位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

  1、行政编制。中央编办核定我县县乡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共计1344名,其中县直机关459名,乡镇机关393名,政法机关492名(含森林公安专项编制26名)。

  2、事业编制。省编办核定我县的事业编制为5987名。其中,教育系统2599名,占比43.4%;卫计系统977名,占比16.3%。

  (三)人员

  2014年,我县共新进人员119名,其中:按政策安置退役士兵7名;公开招考112人(二类公务员招考26人,校园招聘26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新机制教师60人)。

  截止2014年12月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共有在职在编人员7135人,比上年底的7155人减少20人。

  1、全县县乡党政群机关人员状况

  县乡党政群机关共有在职在编人员1578人,对比上年同期的1593人,减少15人。具体分析如下:

  县直党政群机关人员状况。截止到2014年12月底,43个县直党政群机关实有在职在编人员767人,比去年同期的779人减少12人。

  政法机关人员状况。截止到2014年12月底,全县4家政法机关实有在职在编人员462人(含森林公安局人员24人),比上年的466人减少了4人。对比492名政法专项编制,尚空编30名。

  乡镇机关人员状况。截止2014年12月底,全县乡镇机关实有在职在编人员349人,比上年的348人增加1人。对比393名行政编制,空编44名(不含乡镇配套改革时的40多名离岗退养人员)。

  2、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状况

  截止2014年12月底,全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共有在职在编人员5557人(全额拨款3271人,差额拨款1443人,自收自支843人),比上年同期的5562人减少了5人。

  二、主要成绩

  (一)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基本完成。我县参与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共390家,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5家,占全县事业单位总数的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84家,占比70.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39家,占比9.7%;划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24家,占比5.9%。通过职责清理及撤并整合,核减事业单位38家。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我县按照省、市编办要求,从2014年4月开始,启动了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们积极沟通协调,配合“审改办”开展相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此次审改共涉及的43个部门,截至目前,拟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17项;拟保留政务服务事项163项,其中85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调整为政务服务事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

  (三)清理“吃空饷”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4年初,我们结合“群教”活动,扎实开展清编清人和清理“吃空饷”工作。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各部门大力支持,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单位自查、群众举报、部门核查,全县共查处31个单位的各类“吃空饷”人员255人,大多数得到整改。按照中央、省、市要求,自2015年1月起,该项工作已移交到县人社局。

  (四)重点领域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完成了卫生与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机构整合,按要求印发了“三定”规定,相关的职能、编制、人员划转全部到位。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人员得到充实,公共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方案已经出台。三家公立医院改革的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已按省、市编办要求摸清了底数,上报了情况。

  (五)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准备充分。根据省、市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要求,我们广泛调研,结合县情,拿出了《保康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上报到省、市编办审核。目前,正在按省编办审核后反馈的意见修改。

  (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步入正轨。2014年度,共完成设立登记14家,变更登记34家,改年检为年度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完成200多家事业单位更换五年有效期新证书工作。

  (七)日常机构编制管理得到加强。一是努力提高编制政务公开的质量,坚持人员随变动、信息随更新,按省市要求应公开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数情况全部公开,公开率达到100%。二是建立和完善了机构编制台账,重新编排了人员编制卡号,进一步提高了编制和人员管理的规范性。三是加强了人员编制管理,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机构、增减平衡”的原则,优化配置,确保了2014年度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八)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圆满完成。严格按照中央编办的要求,完成了机构编制核查数据全部上传工作,并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规范管理机构编制打下坚实基础。

  (九)中文域名管理工作全面展开。中文域名管理涉及党和国家信息安全。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编办承担。

  “.政务”和“.公益”两个专用中文域名是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站的“身份证”,是公众识别政府网站最简单、有效的途径,从而获取真实可靠的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信息。网站标识是政府网站的“防伪标”,能有效打击仿冒的政府网站,以确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的权威与安全。2014年我县新注册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6个,续费235个,按规定注销域名4个。36个单位网站成功挂标(行政单位24个,事业单位12个)。

  (十)中介组织清理工作扎实有效。这项工作现已正式交由编制部门承担。2014年,按照“谁登记、谁主管”和归口清理原则,由监察、编制部门协调,民政局、工商局、司法局等部门共同清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全县共清理出纯社会化市场中介组织30家。基本摸清了底子,为下一步规范管理夯实了基础。

  三、主要问题

  (一)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的问题仍然突出。按照“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标准,我县政府职能转变仍未完全到位,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现象仍然严重。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成本过高、行政效率低下、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不优的问题仍然突出。

  (二)事业单位人浮于事现象普遍存在。根据事业单位职责清理数据分析,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我县一些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于法无据,事业机构编制规模过大,有事无人干、有人无事干的养人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解决,变养人为养事。

  (三)财政供养人员规模过大,供养系数偏高。我县原来是三类山区县,人口数量少,经济社会发展难度大,核定的编制少,供养系数要求严。2014年度,按编制口径计算,全县财政供养人员6292人(不含退休的2881人),全县27.2万人,供养系数为2.31%,供养比为43:1;若加上退休的2881人,我县财政供养系数高达3.37%,供养比为30:1。离省定山区县财政供养系数应控制在1.7%以内,还有较大差距。

  据悉,我国唐代供养比为2927:1,清代为911:1,建国初期为600:1,改革开放初期为67:1。

  对标近邻远安县,他们在机构编制管理、财政供养人员控制等方面,都值得我们借鉴。远安县19.5万人,7个乡镇。

  远安县只有1080名行政编制,比我县少264名。其中县直党政群机关451名,政法专项编制404名(含森林公安16名),乡镇225名。该县县乡(镇)党政群机关实有在职在编人员928名,空编152名。不少机关都有空编。如远安县委办,定编38名,实有29人。该县纪委机关,定编39名,实有27人。远安县委组织部,定编15人,实有11人。而我县各类行政编制为1344名,实有人员1593人,超编249名。

  远安县共有各类事业编制3752名,其中全额拨款2695名,差额拨款710名,经费自理347名。实有在职在编人员2941人,空编811名。

  省、市下达远安县财政供养人员目标控制数3279人,多年来,一直控制在3200名以内。

  (四)财政养人负担较重。据统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每月工资及退休费总额4574.92万元,全年为5.5亿元(不考虑调资因素),大多数由财政负担,压力很大。经测算,体制内每增加一人,第一年,财政要支出5.8万元左右(不算调资因素)。

  (五)县直党政群机关超编严重。43个县直党政群机关核定行政编制459名,实有767人,超编308名。其中,县直党政机关行政编制417名,实有682人,超编265人;群团机关行政编制12名,实有29人,超编17人。按省、市要求,要将县直党政群机关人员总数消化到行政编制数内,任务非常艰巨。

  (六)混编混岗问题难以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机关仍有过渡性事业编制。目前我县党政群机关共有过渡性事业编制165名,实有107人。应该使用行政编制的行政机关,由于无行政编制可调剂,目前仍用事业编制过渡,如安监局、环保局。大多数党政群机关一个单位、二种编制混存,混编混岗,不符合《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省、市编制部门每年督办,但受编制限制,解决难度很大。

  (七)“吃空饷”现象仍然存在。虽然经过一年的清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产生“吃空饷”的“土壤”仍然存在。往年清理出来的离岗创业、到期应返岗的70余名人员,还未完全整改到位。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实改非”人员的管理有待加强,兼职取酬问题尚未解决。

  (八)编制存量难以盘活。我县行政、事业编制总量7300多名,如能完全盘活,是能够满足需要的。但由于多种复杂的原因,职能弱化的机构编制,该减的减不了;职能加强的,应该增加的增加不了。控制总量较易,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很难。

  四、2015年主要工作

  2015年,重点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管理机构编制。按照鄂发〔2014〕7号和襄办发〔2014〕24号文件精神,地方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要努力盘活存量,加强动态管理。新一年,将以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契机,推进大部门制和大内设机构制;不再设立行政管理类和经费自筹、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确有法律和政策依据需要设立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按照“减一增一,增减平衡”的原则掌握。编制内部调剂,不得新增。原则上不将自收自支、差额拨款转为全额拨款。

  (二)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严把“入口”、疏通“出口”,公务员坚持缺编招录,事业单位招聘遵循用编核准四项原则,严禁满编、超编单位进人。做到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分批进人。预计2015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自然减员180人左右,按“以出定入、增减平衡”的原则,将新增在职在编人员总数控制在180名以内。

  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扭转新增一项工作,就要新设一个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思维定势,变养人为养事,切实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确保只减不增。

  (三)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清理部门职能,优化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完善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按照责权一致、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对照权力清单编制各部门责任清单,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通过深化改革,挖掘机构编制潜力,满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逐步开展事业单位“六定”工作。针对事业单位分类后公益类事业单位职能变化情况,合理拟定职责范围,优化资源配置,适时调整编制。对于职能弱化和编制较多的单位,调剂其部分编制到职能强化、工作量大的单位,尽量盘活存量。按照襄机编〔2014〕56号精神,从紧核定领导职数。

  (五)推进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省、市要求,研究行政类事业单位涉及的职能调整、机构整合、人员编制等改革办法,推进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指导业务主管部门推进所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

  (六)全面提高编制实名制管理质量。在编制限额内,统筹协调全县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县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等用编计划审核及符合政策安置的退役士兵的用编工作。将编制政务公开、实名制数据库、机构编制台帐与机构编制月报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质量。

  (七)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一是形成联动机制,与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全方位督查的工作机制。二是定期监督检查,对各单位的履职情况、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资产损益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实行追责。四是实行编制政务公开,对不涉密的政府部门的“三定”和事业单位的“六定”规定,面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机构编制的透明度,打造阳光编制。五是健全举报制度,利用好“12310”机构编制举报平台,畅通群众反映机构编制问题的渠道。

  (八)加强中文域名管理工作。将中文域名注册(续费)、网站挂标与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相结合,督促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报告,获取有效的“网上身份证”,维护其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

  (九)大力清理中介服务组织。按省、市统一安排,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与所属市场中介机构实行“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推进从事市场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推进法律服务机构“五分开”和脱钩改制。

  (十)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工作。做好重大改革涉及的体制调整工作。推进二个部门的管理体制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分级管理,理顺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继续深化教育、医药卫生、公立医院等领域体制改革。推进农业、城建、交通等领域综合执法和开发区跨部门综合执法,推行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和相对集中执法,在乡镇探索实行综合执法体制或联合执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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