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保康县机构编制网     农历
   
编办概况| 最新动态| 通知公告| 监督检查| 体制改革|编制管理 | 事业单位登记| 自身建设| 重点专题| 资料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襄阳市编办 > 保康县 > 机构编制管理
县编办2014第8期简报 狠抓制度落实 巩固两清成果
时间:2014-11-18              

  县财政局在清编清人工作中,针对干部职工反映比较强烈的病事假工资津补贴待遇问题,加强制度建设,狠抓制度兑现,进一步严肃了人事财经纪律,巩固了两清成果,受到各方好评,值得全县各部门借鉴。  

  一是建章立制。无规矩不成方圆。1月初两清动员会后,该局全面开展自查,边查边改。财政系统人多面广、病事假历来较多。过去,由于没有完善的制度,请病事假的职工一直未很好执行病事假工资津贴制度。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影响大多数职工的积极性,反映强烈。该局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整改。他们以保办发〔2014〕20号文件和鄂人险〔1998〕108号文件精神为基础,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了《关于全县财政系统工作人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保财组发〔2014〕21号),规范财政系统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程序及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发放标准。 

  二是狠抓落实。10月份,该局结合津补贴发放,认真梳理,狠抓政策落实。对局机关5人请病假的,均按规定标准执行了病假工资津贴制度。其中2人请假2个月以内,3人请假6个月以上。  

  三是做思想工作化解矛盾。该局出台的制度既符合政策,也切合财政系统的实际,但仍有个别同志不理解。为此,该局领导主动与职工沟通,耐心解释政策,同时,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制度,最终得到了支持。 

  

附:县财政局病事假制度要点

  

县财政局病事假制度要点 

    

  一、病假及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财政工作人员患病,需要休病假,应有工作所在地医保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报单位人事股、监察室备案。 

  (二)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人民政府和由人社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可提高10%。国家各部委与人事部联合表彰奖励的非劳动模范的人员;省、市政府名义给予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人员;省直各部门与人社厅联合给予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人员;曾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非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可提高5%。 

  (三)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除按上述规定计发基本工资外,可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但不享受工作性津补贴(指津贴补贴、电话费和奖金等)。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病假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工作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 

  (五)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应以旷工论处。 

  (六)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仍严格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及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工作人员的事假,应由本人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报局人事股、监察室备案。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要优先使用年休假,年休假用完后,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七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要扣发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以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 

  (三)工作人员的事假由监察室进行登记,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工作人员未经准假而不到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予以辞退。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县财政系统工作人员。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具体执行 

  本通知由监察室、人事股、总务室负责具体执行,负责监督。 

   

    

    

   


联系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  邮政编码:441600
电话:0710-5812564 传真:0710-5812564 电子邮件:hbbkbw@sina.com
保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 免责声明 | 鄂ICP备 13014420号
Copyright ? 2013-2013 www.imnuac.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