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机编【2014】56号)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部门领导职数核定、领导干部配备和领导干部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常委会和市编委会研究意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标准核定领导职数。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精神,市直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按以下标准核定:编制在10人以下的,领导职数1正1副;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数1正2副;编制在21至59名的,领导职数1正3副;编制在60名以上的,领导职数1正4副。市直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一般不少于3人,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以下标准核定:编制在3名的设正职1名;4-6名的设1正1副;7-9名的设1正2副;1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定领导职数。市直部门因机构改革需要重新核定领导职数,或新设立、调整的县级机构需要重新核定领导职数和因工作需要个别调整县级领导职数(含副县级或科级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高配)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报经市编委会和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批准。
三、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关于领导职数的正式批复或市委、市政府及两办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核定的领导职数为市委组织部配备干部的法定依据。除此之外,各种会议纪要及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领导职数调整事宜的文件不得作为核定领导职数的法定依据。市委组织部应在市编委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配备领导干部,在研究配备干部前,向市编办核实相关单位领导职数核定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情况的发生。
四、规范领导干部编制管理,实行领导干部职数与编制挂钩。市委组织部研究配备领导干部前,应向市编办核实相关单位编制空缺情况,满编和超编单位原则上不新调入领导干部。市直部门领导干部调整任用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到市编办申请办理领导干部进编手续,市编办按照领导职数与编制相挂钩的原则为领导干部办理编制手续,杜绝职数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在职不在编”情况的发生。部门领导在原单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不再使用与领导职数挂钩管理的编制,机关编制满编或超编的,作为“在职不在编”人员管理。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其他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得使用与领导职数挂钩管理的部分编制,严禁领导干部以“不占编制”等形式变相超编进人。
五、规范管理“大科室制”改革暂保留的科级领导职数。市直单位相关科室科长空缺后,应优先从暂保留的“科长”中选拔担任;因工作需要,市直单位新增内设机构,增加科级领导职数的,应按照“增一减一”的原则,相应核减暂保留的科级领导职数。市直“大科室制”改革暂保留的科级领导职数的保留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市直相关部门应在此期限内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消化暂保留的科级领导职数。2016年12月31日以前,市直部门暂未消化的科级领导职数一律保留,不作为超职数对待;2017年1月1日以后,市直部门仍未消化完的“大科室制”改革暂保留的科级领导职数全部核销,一律作为超职数对待。
此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襄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年10月16日